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鼓劢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全力扶持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发展,鼓劢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兴办企业,县政府设立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基金。 1、对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扶持标准相当于前三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五年则为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兼并或投资前三年锐收基数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前款规定扶持政策。 3、投资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创汇项目、大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划拔、租赁(承包)等方式依法提供。土地出让期限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同时,在使用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用。 1、凡在我县投资新建工业企业,且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享受以下优惠: ①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亩均投资额40万元以上的,用地总费用4万元/亩。 ②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亩均投资额40-60万元(含60万元)的,用地总费 用3万元/亩;亩均投资额60万元以上的,用地总费用2万元/亩。 ③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亩均投资额40-60万元(含60万元)的,用地总费用2万元/亩;亩均投资额60万元以上的,用地总费用1万元/亩。 ④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亩均投资额40-50万元(含50万元)的,用地总费用1.5万元/亩;亩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用地总费用1万元/亩。 办理用地手续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2、享受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的项目,自土地使用权证照办结之日起,需在半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项目进度计划实施,否则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土地满两年未使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研究同意后,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且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非法营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适用以下条款: 1、除收取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规费。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最低限征收。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以一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按8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内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债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限征收,前三年县级使用部分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治污工程,第四至第六年县级使用部分的50%支持企业用于治污工程。 3、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的,育林基金按规定的一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育林基金按规定的三分之一征收。 4、新来我县从事生产加工的私营企业,当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四、对外来投资者设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50%。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为外来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1、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由引资单位人陪同办理,属县内审批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实行联合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者项目审批、办证、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并由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分包制度。 2、实行外来投资项目重点保护政策。除涉及安全、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部门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3、坚持客商投诉必查制度。在县行政中心和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对于所有查证属实案件,一律给予严处,并公开曝光。 六、实行资金扶持申报集中办理制度。享受财政扶持产单位于每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和次年元月10日至20日之间分别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计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确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于当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之前由同级财政兑现。 七、凡过去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优惠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县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八、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